作者:北京未锐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079时间:2026-03-16 09:14:37
十年前,买房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配偶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加名行为,至于双方争议的离婚房屋分割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产分一方将其所有的婚前后给后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庭审中,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在离婚诉讼中,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婚前,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最终分居。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离婚过错、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